景德镇学院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景院发〔2017〕5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景德镇学院关于推进依法治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制度,是指学校及其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有关规定或作出有关决定前,由学校听证委员会组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
第三条组织听证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之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允许本校师生员工旁听。
第四条组织听证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对听证事项进行核实,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和听证代表的意见,保障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质询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条学校下列事项应当经过听证:
(一)制定涉及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该类文件的听证称为“规范性文件听证”。
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二)拟对教职工作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决定,或拟对学生作出记过及以上处分决定,被处分人申请听证的。对该类处分的听证称为“不利处分听证”。
依据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刑事处理结果作出的前项处分决定除外。
(三)拟对教职工作出教学事故认定、年度考核不合格、停发工资、终止聘用合同等对教职工不利的处理决定; 或拟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留级、退学、不授予毕业证书、不授予学位证书等对学生不利的处理决定,被处理人申请听证的。对该类处理的听证称为“不利处理听证”。
(四)学校会议决定听证的事项。对该类事项的听证称为“其它听证”。
第六条学校设立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办公室为学校法制工作机构。
听证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管理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听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2人。
第七条听证委员会负责受理听证申请,组织听证,形成听证纪要。
第八条听证会由听证委员会组织召开。
听证委员会委派委员3人或5人担任听证人,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听证人中指定,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
(二)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有权责令违反秩序的旁听人员离开听证会场;
(三)就听证事项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向调查、处理人员、证人及有关人员等进行询问;
(四)要求听证会参加人提供和补充证据。
第十条听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申请人和管理部门代表对听证事项所作的陈述、辩解以及双方的质证、辩论意见;
(二)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向申请人、证人和管理部门代表发问;
(三)对听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听证会记录人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办理听证会的准备工作和其他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与听证事项有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出席听证会,并且对所作出的行为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听证申请人应当出席听证会,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参加的,可以委托1-2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须在举行听证会前向听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听证会实行回避制度。听证事项处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与听证申请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由听证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听证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听证人是否回避,由听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五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享有知悉处分的理由与依据的权利、陈述的权利、申辩以及提供证据的权利。
第十六条 听证委员会在收到听证申请书时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交付申请人。
第十七条听证委员会应当自决定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听证公告,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同时指定听证主持人,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将与听证事项有关材料的复印件送交听证主持人。
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组织机关名称;拟听证事项;听证会召开日期、地点;听证代表员额及报名、选取方式、期限;旁听人员报名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听证会开始前,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场参加听证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程序终结。
第十九条不得因当事人申请听证而加重其处分或处理。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听证,由起草文件的部门在文件最终确定前报送听证委员会举行听证,同时提交有关听证材料。材料应当包括:
(一)听证申请书;
(二)需听证的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
(三)制定该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该文件的依据性材料;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对规范性文件听证和其它听证的听证会应当有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代表人数不得少于5人。
教职工、学生和其它组织可以按照听证公告向听证委员会提出参加听证的申请,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委员会根据听证事项与教职工、学生和其它组织的申请情况确定听证代表人。
教职工、学生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应当优先被确定为听证代表。
第二十二条听证委员会应当在发出听证公告后5日内确定并公布听证代表名单,同时向听证代表发出听证通知书和发送拟听证事项主要材料复印件。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的事由、听证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有关听证须知。
第二十三条听证代表接到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并有权对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代表有权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听证和其他事项听证的程序如下: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有关部门代表就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和理由进行说明;
(三)听证代表发言;
(四)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进入评议程序。
必要时,有关部门代表与听证代表可以互相辩论。
第二十五条对于不利处分、不利处理的听证只限于被处分、处理人参加。被处分、处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学校管理部门在拟对教职工、学生作出处分或不利处理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处分、处理人受处分、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被处分、处理人应当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如不签字,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且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请求。
第二十七条被处分、处理人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听证委员会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书。
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其申请人本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逾期未递交听证申请书,视为被处分、处理人放弃听证权。
第二十八条被处分、处理人申请听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听证申请书;
(二)处分、处理机构拟作处分、处理通知书;
(三)申辩材料;
(四)有关证据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处分、不利处理的听证会程序如下: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处分、处理部门的代表说明拟处分、处理的内容、依据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
(三)被拟处分、处理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依据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互相辩论;
(五)被拟处分、处理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进入评议程序。
第三十条申请人未经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场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听证权,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程序终结。
第三十一条 进入评议程序后,听证人应当在听证主持人的召集下,就听证事项做出评议。听证评议中,如听证人能够就听证事实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主持人负责形成评议的书面意见,由全体听证人签名;如听证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则由听证人分别作出评议意见,由其本人签名后交主持人。
第三十二条 听证记录包括听证笔录和听证代表递交的书面材料。听证记录人负责制作书面听证笔录,真实准确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和发言人签名并存档备查。听证代表递交的书面材料由听证记录人接收,并在笔录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听证委员会应当在听证会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听证会纪要》。《听证会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的基本情况;
(三)出席听证会人员名单;
(四)职能部门代表、申请人、听证代表发言的主要观点、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五)听证争论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分歧;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纪要》一式二份。正本留听证委员会存档,副本交听证事项主管部门参考。
第三十四条 听证事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会纪要》,形成《听证意见处理报告》。《听证意见处理报告》应当说明对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理由。
听证事项提交学校审定或决定时,应当将《听证意见处理报告》列为附件一并提交。
第三十五条听证程序不具有排他性,不影响也不代替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定的其它程序。
听证事项主管部门除听证外,还可通过其它方式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其它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听证委员会应当在学校内部网上设立“听证信息”栏目,以公布学校听证制度以及听证信息。
第三十七条 组织听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组织听证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景德镇学院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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