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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30  浏览次数:

景德镇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试行)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推动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和上级交办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建立在党委和行政班子领导下,分管校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校领导为其分管工作督查督办的第一责任人。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统筹整合,齐抓共管。从全局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明确各督查督办主体的职能定位,加强各督查督办主体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督查督办主体的积极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联系紧密、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督察组。督察组工作由学校纪委书记主抓,组成人员由监察审计处、党政办、党委组织部及特聘退休人员组成。

组  长:程贤达;

副组长:张家富(常务)、廖宏;

成  员:江永顺、高俊、江俐莺。

督察组各个组成单位既要相互分工,又要相互协作,督察组主要负责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范围

(一)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学校重要工作会议决议的完成落实情况;

(二)上级部门及学校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制定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三)对庸政懒政怠政行为的督查;

(四)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督查;

(五)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的完成落实情况;

(六)需要检查和督促落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形式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形式为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

(一)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视任务要求不定期进行。

(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查小组,不定期进行。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程序

(一)立项分解。在学校作出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学校党政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之后,由党政办将需要督查的任务交由督察组立项分解,拟出督办方案,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立项;也可由督察组根据工作需要,拟出督办方案,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立项。主要内容包括: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报经校党政主要领导审定后,制发《景德镇学院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送交相关部门、院系承办。督察组工作人员填写《景德镇学院督查督办事项登记表》,以备存查。

(二)检查催办。督办事项通知单下发后,督察组应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对一般性的督查督办事项,由督察组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办部门按要求办结;对上级查办的重要事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师生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或要求,必要时由督察组协助校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

(三)按时反馈。对已立项督查的事项,督察组要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时限上报贯彻落实情况,并在汇总整理后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

(四)办结审理。承办单位应按照督查督办事项规定的时限如期办结,并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督察组,督察组负责审查办理情况,并及时向党政办、监察审计处、组织部通报,同时报分管校领导,重要复杂事项应向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督查督办事项如期办结后,要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反馈。

确实难以办结或难以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将工作进展情况和不能按期办结的原因报告督察组,由督察组向分管领导汇报,重大问题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可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向党委行政作专题汇报。

(五)立卷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完结后,督察组要及时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落实

学院将各单位督查任务落实办理情况列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督查督办工作中不作为的干部和教职工相关情况分别反馈给组织部和人事处,作为其个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院还将依据学院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景德镇学院委员会   景德镇学院

2017年622         

 

 

 

 

 

 

 

 

 

 

 

 

 

 

 

 

 

 

 

 

景德镇学校党政办公室                         2017年622日印发


景德镇学院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

 

校督〔   〕第    

 

督查督办

事项

 

事项内容

摘要

 

牵头承办单位

 

负责人

 

经办人

 

办结期限

         

办理要求

党政办意见

 

督察组意见

 

分管督察工作校领导意见(立项签发人)

 

已办结情况/未办结原因(可另附页)

 

签 收 人

 

签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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