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景德镇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章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纪情节轻微,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处理违纪(或者犯罪)事件发挥积极作用的;
(四)由于受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
(五)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逃避、对抗调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规校纪;
(三)已受过纪律处分尚在处分期限内的;
(四)在组织调查中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八)群体违纪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九)违纪行为造成后果严重,或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加入非法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活动,非法传教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破坏安定团结的: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深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构成刑事犯罪,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以各种手段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除如数偿还、赔偿和接受行政机关处罚外,学校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冒领、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
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屡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从重处分。
(二)偷窃印章、重要公文、档案等物品、或偷盖学校
印章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破解、仿冒使用或者伪造、贩卖伪造的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票证、IC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属作案未遂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捡拾他人财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不肯
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购买赃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有其他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打架、聚众斗殴、侮辱、猥亵、诽谤、恐吓、威胁等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视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具有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具有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已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按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处理。
(三)妨碍执行公务并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从事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在打架过程中持械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具有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给受害人造成物质、精神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侵害学校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视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诬告或陷害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任何方式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多次赌博,屡教不改的;赌资较大的;或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并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破坏校园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或参与传销、封建迷信等活动,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的,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保密规定,窃取、非法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吸食毒品的,视其情节并根据有关部门的鉴定、处罚结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发生男女不正当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制作、复制、传播、销售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学校秩序,制造校园混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酗酒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破坏绿化,攀折花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在评奖、评优、资助、竞赛、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商品售卖或非法经商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八)有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按照宿管科分配寝室住宿的,经教育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外人,或将床位租(借)给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寝室内务卫生检(抽)查时未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两次全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故意损坏宿舍内公用物品或擅自改变学生宿舍结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从阳台乱扔物品、垃圾、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砸摔物品、起哄闹事、制造事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外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危及宿舍用电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寝室或楼道内焚烧物品、使用各种炉灶制造明火,以及其它可能造成防火安全事故而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而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以及其它违反宿舍作息制度而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而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人身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不按要求进行出入登记,以及其它阻扰宿舍管理员进行正常检查,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累计学时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擅自离校天数达到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节或擅自离校连续2~
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0~29节或擅自离校连续4~
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30~49节或擅自离校连续6~
10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50~74节或擅自离校连续11~
14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75节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按《景德镇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作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及其它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组织的考试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考试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学生协助其他考生作弊,组织团伙舞弊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术诚信,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与认定: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院系进行调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学工部(处)进行调查。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协助调查,学生所在院系应当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
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院系的处理建议一并报学工部(处)。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与权限:
(一)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教务处及时将考生违纪事实通知考生所在院系,院系应及时通知考生本人,考生本人如有异议可提交书面说明。教务处核实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学生陈述和申辩材料一并报学工部(处)。
(二)因其他违纪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系办公会议批准,报学工部(处)备案,由院系发文。
(三)因其他违纪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学生违纪材料提交院系办公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工部(处)研究决定并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学工部(处)发文。
(四)因其他违纪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工部(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发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工部(处)对院系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院系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在特殊情况下,学工部(处)或者学校可对某些违纪事件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应处理而未处理的违纪学生,学工部(处)可以直接处理。
(六)拟对学生作出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工部(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可以向学校听证委员会申请听证。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由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及两名学生见证人签字,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在案。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工部(处)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处理意见提出部门(教务处或教学院系)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关于违纪事实及拟受处分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录。陈述和申辩结束后,拟受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依照《景德镇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提出意见,由学工部(处)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可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学生申请解除处分依照《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执行。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景德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景德镇学院-党政办公室 制作发布 景德镇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域名:jdzu.jx.cn 赣ICP备05000937号-1 域名:jdzu.edu.cn 赣ICP备05000937号-2